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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

INTRODUCTIO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方委托范围内,针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的采购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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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业绩展示:

项目名称

采购方式

项目类型

XX单位前沙涧小区文化体育休闲公园项目

公开招标

施工

XX单位学生公寓卫生间改造工程

公开招标

施工

XX单位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施工

公开招标

施工

XX单位冰上运动训练中心体育专项工程升级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项目

公开招标

货物

XX单位体育专项工程设备安装及调试项目

公开招标

货物

XX单位广播电影电视多功能厅设备采购

公开招标

货物

XX单位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公开招标

货物

XX单位文联第十八届北京书法篆刻精品展

公开招标

服务

XX单位城管监督队队员劳务费

公开招标

服务

XX单位北京站地区保安费项目

公开招标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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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services

问:政府采购模式分为哪几种?
答:

①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

②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③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部分项目的采购,而其他的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问: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哪几种?
答:

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单一来源采购;⑤询价;⑥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问: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要什么条件?
答: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区别?
答:

①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②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③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④责任不同,《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⑤包含的内涵不同,“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

“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

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⑥实施的程序不同,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

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含了“招标”程序。

⑦代理机构不同,《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问:政府采购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答: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问:政府采购项目签订合同后多少天需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答:

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参加开标会议么?
答:

可以参加,但不可作为评审专家进入评标会议。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能否拒绝联合体投标?
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后顺延开标,报名时间能相应延长吗?
答:

可以延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答:

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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